張智君觀點
“兩書”制度是工會行使勞動法律監督權的一個有效抓手,是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的一種有效形式,是充分發揮工會群眾性優勢和勞動監察行政性優勢的有效載體。
監督權,是法律法規賦予工會的一項重要權利。《勞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此外,《社會保險法》、《職業病防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業促進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都有相同或近似的規定。
但法律的規定并不能自動成為現實。為破解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權難以落實的問題,一些地方工會勇于探索實踐,創造出了“兩書”制度,并上升為地方立法,使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權有了實實在在的抓手。所謂“兩書”,即是當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法律的問題時,工會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提出整改意見;如果用人單位不接受工會的意見或接受意見但拒絕整改的,縣級以上總工會可以向同級勞動監察部門遞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建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查處,并把處理情況回復工會。經過地方實踐檢驗,“兩書”制度是工會行使勞動法律監督權的一個有效抓手,是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的一種有效形式,是充分發揮工會群眾性優勢和勞動監察行政性優勢的有效載體。筆者認為, “兩書”制度的重要意義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解決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權的落地問題。由于法律賦予工會的監督權只是原則性規定,缺乏配套的操作性規則給予支撐,導致工會的監督權只是停留在法條上口頭上,難以落地。當發現勞動違法行為時,工會大多是口頭提出意見建議,有的用人單位能夠聞過則改,而有的用人單位不予理睬,這時工會缺少制約的手段,監督權勢必落空。“兩書”制度,就是把工會的口頭意見上升為書面意見,這個意見不是工會某個人的意見,而是一級工會組織針對用人單位的勞動違法行為表明的鄭重態度,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改正,工會將書面提請勞動監察部門予以查處。這就把法律賦予工會的監督權轉化為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手段,使法律的規定不再停留在條文上,解決了工會監督權的落地問題。
第二,實現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與政府勞動執法監察各自優勢的發揮。政府勞動監察部門是勞動法律法規實施的主要執法主體,但現實問題是勞動執法力量明顯不足。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大約有2.5萬名勞動監察員,僅就與城鎮就業人口相比大約是1:16000,與國際通行的1:8000有很大的差距。加之裝備差、經費缺、辦公條件落后、人員素質不高等因素,嚴重制約了我國勞動監察作用的發揮。
工會有一支龐大的勞動法律監督員隊伍,目前有勞動法律監督組織105萬個,勞動法律監督員208萬名,且廣泛分布在各個企業,他們如同各級工會的“耳目”“哨兵”,可以直接了解收集企業遵守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充分發揮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作用,通過他們提供違反勞動法律案件的線索,可以彌補勞動監察力量的不足。政府勞動監察根據工會遞交的《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不僅可以有的放矢地查處案件,而且能夠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供有效保障。所以,“兩書”制度是發揮工會組織優勢和政府勞動監察優勢的有效途徑,能夠使工會的監督權與勞動行政的執法權實現有效對接。
第三,明確了工會與政府勞動監察的各自責任。進行勞動法律監督不僅是工會的一項重要權利,同時也是工會的一項重要責任,是責任就得承擔。貫徹實施勞動法律法規僅靠用人單位的自覺守法是不夠的,還需要政府勞動執法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共同發力。毋庸諱言,現實中政府和工會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問題依然存在,致使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案件大量發生。實施“兩書”制度,要求工會對用人單位的勞動違法行為首先要提出整改意見,如果用人單位不整改,可以提請勞動監察部門予以查處。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工會發現問題而不提出意見建議,屬于工會沒有履行好自己的責任;如果政府勞動監察對工會提出的書面建議不予回應,屬于政府勞動監察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通過實施“兩書”制度,不僅可以分清工會組織和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責任,還能夠督促工會組織和政府勞動行政強化各自的履職責任。
第四,倒逼工會提高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實施“兩書”制度不僅給工會行使勞動法律監督權提供了一個抓手和途徑,同時,也給各級工會的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戰。實施好“兩書”制度,勢必要求工會做到,要強化維權意識,時刻關注職工的勞動權益,善于發現問題,敢于及時提出工會的意見。要提高勞動法律監督員的業務素質,使他們熟練掌握勞動法律法規,能夠準確判斷問題的性質,理清勞動法律關系。要提高勞動法律監督員的能力,重點提高調查、取證,溝通、協調,分析、研判的能力,形成工會內部迅速高效的決策運行機制,適時提出工會的意見建議。要與政府勞動監察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暢通協作渠道,做到信息共享、人員互聘、檢查聯動,共建和諧勞動關系。工會應積極配合勞動監察部門查處案件,使勞動法律整改建議書真正發揮威力。要完善“兩書”的登記歸檔工作,以便進行年度匯總、分析和研判勞動關系的現狀、特點和規律,為當地發展和諧勞動關系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