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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總工會關于印發《梧州市總工會職工職業技能競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梧州市總工會辦公室   作者:   瀏覽:次   發表時間:2022-12-23 17:43:21

各縣(市、區)總工會,園區工會,市總各部門、駐會產業工會、直屬事業單位、直管基層工會:

《梧州市總工會職工職業技能競賽管理暫行辦法》經梧州市總工會第十八屆第36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梧州市總工會

2022年12月23日

 

梧州市總工會

職工職業技能競賽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時期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和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發揮職工職業技能競賽在技能人才培養、選拔、評價和激勵方面的引領示范作用,推動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促進職工技能人才成長,推動我市產業振興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自治區總工會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總工會職工職業技能競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工發[2022]13號)等有關精神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工職業技能競賽(以下簡稱競賽)是指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人社部門有關規定,密切結合企業生產和經營工作實際需求開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為重點的、有組織的群眾性職業技術技能比賽活動。

第三條 職工職業技能競賽,包括由梧州市總工會組織舉辦的全市職工職業技能大賽和貫徹落實經《自治區總工會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總工會職工職業技能競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工發[2022]13號)有關要求,由梧州市總工會與市相關單位、重大戰略指揮部、協會(聯合會)等共同舉辦的職工職業技能競賽,以及我市職工參加全區(行業)性職工職業技能大賽活動梧州選拔賽的競賽等。

第四條 舉辦競賽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任何舉辦單位不得以競賽為名進行盈利活動。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梧州市總工會主(舉)辦或聯辦、協辦、承辦的全市性各類職工職業技能競賽。

 

第二章競賽組織

第六條 競賽實行主辦單位負責制。多家單位聯合舉辦的職工職業技能競賽,應明確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等各方職責。有多個單位共同舉辦的,排在第一位的單位為牽頭主辦單位(以下統稱主辦單位)。

競賽主辦單位應與承辦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職責,規范雙方競賽工作行為;協辦單位負責協助主辦、承辦單位組織實施競賽,幫助和支持承辦單位開展競賽工作,完成規定的職責任務。

第七條 開展競賽須成立競賽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組委會由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的領導和主管業務部門負責人組成;組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組委辦),賽事全部結束后自動撤銷。

第八條 每一賽項裁判組原則上由3人以上單數組成,并從中確定1人任裁判長。各賽項裁判組應嚴格遵守競賽規則、工作紀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九條 競賽內容原則上包括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兩部分,競賽成績實行百分制,總成績由兩部分成績合成。其中,專業技術理論知識成績占總成績的30%,實際操作成績占總成績的70%,按總成績排名,總成績相同時,技能操作比賽成績高者排名優先,不設并列名次。

 

第三章競賽體系

第十條 全市職工職業技能大賽是梧州市總工會舉辦的市級綜合性競賽活動。

第十一條 全市職工職業技能大賽以外的其他競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將競賽類別分為兩類,跨行業(系統)、面向全市的競賽,或緊密結合我市支柱產業、特色產業、重大戰略實施、產業發展需求和新技術、新職業等設置競賽項目的競賽為市級一類競賽。自治區級競賽的梧州選拔賽均為市級一類競賽。

單一行業(系統)、部分地區參加的競賽為市級二類競賽。

第十二條 市級一類競賽,由梧州市總工會單獨舉辦或梧州市總工會會同市有關單位、市群團組織、市級行業協會等共同組織實施。

市級二類競賽,由駐梧州的中直有關單位、區直單位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以及面向全市的企業等會同梧州市總工會共同組織實施。除上述競賽外,其他競賽活動不享受本辦法獎勵政策。

第十三條 針對本地區特色產業,經當地政府同意,可由各縣(市、區)總工會向梧州市總工會申報,由梧州市總工會、所屬縣(市、區)政府和市相關單位聯合舉辦競賽項目。

 

第四章競賽申報

第十四條 競賽實行申報制度。

第十五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圍繞自治區和我市重大戰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產業發展,兼顧傳統產業、新興產業和特色產業發展對技能人才需求,同時對接全區職工職業技能大賽和全區行業職工技能大賽賽項設置,選擇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中通用性強、技術含量高、從業人員多、影響面較大以及經濟發展中新職業急需的職業(工種)或在本行業具有代表前沿技術的標志性職業(工種),科學設置賽項。

申報的競賽項目(工種)原則上不予改變,確實需要調整的,需報梧州市總工會同意。

第十六條 有意向舉辦競賽的單位,應于競賽舉辦當年的1月前填寫《梧州職工職業技能競賽申報表》(附件),向梧州市總工會申報辦賽計劃。經確認符合競賽規定的,納入當年年度競賽計劃。

特殊情況的競賽項目,須及時報梧州市總工會,由梧州市總工會主席辦公會審議同意,可納入當年競賽計劃。

第十七條 各類企事業可冠名贊助競賽活動,主要是體現履行社會責任,推廣企業品牌形象,但不得作為獲取專門名次名額的條件,不得對其他單位作出排他性行為。

企事業贊助經費原則上不超過舉辦本次競賽活動所需經費,需撥付承辦此競賽活動的單位統一管理使用。贊助經費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對多贊助的相關經費,由承辦單位退回贊助單位,并接受工會審計監督。

承擔自治區重大戰略任務的龍頭企業可以承辦面向社會相關工種的競賽賽事,但不能有本企業人員擔任裁判。

第十八條 同一類別競賽中,針對同一群體、同一賽項的競賽項目,每年不重復舉辦,對不同單位申報的針對同一群體舉辦的同一賽項的競賽項目,原則上應合并辦賽或經評估后從中過擇一項賽事項目納入年度競賽計劃。同一單位每年只能申報舉辦一次競賽(可包含不同賽項)活動。

第十九條 競賽應嚴格按照備案和計劃內容組織實施,主辦單位不得隨意取消、更改競賽活動。主辦單位如需變更競賽內容,應向梧州市總工會申報辦理變更手續。如有特殊原因需取消竟賽,應提出書面說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競賽活動,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五章競賽實施

第二十條 競賽活動一般包括賽前布置會議、開幕式、比賽過程、閉幕式和宣傳工作等基本環節。

第二十一條 參賽選手、裁判員和工作人員必須持身份證和佩戴由競賽組委會統一制作的參賽證參加競賽活動。

第二十二條 每一競賽工種同場比賽(決賽)人數不得少于10人;如少于10人參賽的,取消此項工種比賽。

第二十三條 參賽選手必須符合比賽文件規定的參賽年齡、技能等級、職業(工種)等條件要求。未取得比賽規定職業資格但符合相應等級,且工作滿兩年以上年限的,經單位推薦、比賽組委會審核同意后方可參賽。

第二十四條 競賽成績一般應在競賽結束當天經競賽組委會審定后公布。公布期間如收到質疑意見,涉及確需更改競賽成績的必須在有效監督下由競賽組委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竟賽結束后,主辦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梧州市總工會提交競賽總結,包括競賽時間地點,實際參賽人數、參賽選手成績、獲獎人員名單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參加全區職工職業技能競賽的選手,應從參加市級職工職業技能競賽的獲獎選手中選派,也可以通過選拔賽或推薦方式產生。賽前應組織選手進行集中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3天,并安排相應的培訓經費。

 

第六章競賽經費

第二十七條 競賽活動經費可從以下途徑籌措:

(一)申請自治區總工會資金支持;

(二)主辦單位解決;

(三)主辦、承辦及協辦等單位共同籌集;

(四)爭取社會贊助。

第二十八條 對納入年度競賽計劃的市級競賽,由競賽牽頭主辦單位根據賽項、規模等情況編制預算,開展競賽活動。

第二十九條 競賽經費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競賽為名濫收費、濫集資,并接受工會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嚴禁以競賽名義進行收費等非法盈利活動。

第三十一條 梧州市總工會對與其他單位聯合舉辦的市級一類競賽,可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對與其他單位聯合舉辦的市級二類競賽可視其情況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由相關單位聯合梧州市總工會主辦的非一、二類競賽原則上不予經費補助。

 

第七章競賽獎勵

第三十二條 競賽主辦單位要嚴格執行競賽有關規定,按照競賽通知確定的辦法和項目兌現相應獎勵政策,不得隨意改變,不得以賽事組委會名義設立頒發各賽事正式發文以外的獎項。選手名次應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三十三條 競賽獎勵主要有授予稱號、頒發獎金和獎狀(獎牌、證書)等。

第三十四條 授予稱號。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符合“梧州五一勞動獎章”和“梧州工人先鋒號”申報條件規定的參賽選手和集體,由主辦單位按程序向梧州市總工會申報“梧州五一勞動獎章”和“梧州工人先鋒號”稱號,給予優先考慮。已獲得相應稱號的,不再重復授予。

獲得梧州市職工職業技能競賽一類競賽、二類競賽各職業(工種)第一名的選手、獲得梧州市職工職業技能大賽各職業(工種)團體第一名的集體,由競賽主辦單位在賽事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向梧州市總工會申報“梧州五一勞動獎章”和“梧州工人先鋒號”。

未經梧州市總工會審核認定的技能競賽,梧州市總工會將不予授予“梧州五一勞動獎章”和“梧州工人先鋒號”稱號。

(二)獲得市級一類競賽第一名的選手,可優先推薦參加“梧州工匠”選樹。

第三十五條 通報表揚。

梧州市總工會主辦的全市性職工職業技能競賽設比賽項目(工種)個人獎、競賽團體獎和優秀組織獎,對取得工種相應名次或獎項的集體和個人進行通報表揚,并頒發證書。競賽中不設并列名次。

第三十六條 頒發獎金。

對在競賽中獲獎選手由競賽組委會頒發獎金。在競賽中獲得名次的選手獎勵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對在梧州市總工會組織舉辦的全市職工職業技能大賽獲得前十名的職工選手給予獎金獎勵。

1.獲得第一名的選手,獎勵人民幣3000元;

2.獲得第二名的選手,獎勵人民幣2000元;

3.獲得第三名的選手,獎勵人民幣1000元;

4.獲得第四名至第十名的選手,獎勵人民幣各500元。

選手獲得上述獎金,可按規定減繳或免繳個人所得稅。

競賽主辦單位可根據競賽實際情況由競賽組委會制定競賽個人和團體的獎項名稱及相應獎勵辦法。

本辦法所涉及獎勵資金在競賽主辦單位有關競賽預算資金中列支,并按照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

第三十七條競賽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可競賽結果,賽事不享受獎勵政策。

(一)開展競賽活動未進行申請、經同意和備案的;

(二)競賽未按備案的競賽方案規定,擅自變更競賽時間、地點或競賽項目、標準和方式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競賽命題工作或違反保密規定造成競賽試題泄密的;

(四)未按競賽規則和評判標準客觀、公正評判,造成競賽成績失實的;

(五)組織管理不善,在競賽過程中造成重大事故以及弄虛

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其他違反競賽紀律和規定的情形。

 

第八章競賽安全

第三十八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要求參賽選手佩戴或為參賽選手統一配發勞動保護用品。涉及生產安全的賽項,主辦單位應提前告知參賽選手,并安排技術人員和醫務人員在比賽現場,預防和處理突發情況,確保比賽現場操作安全。

第三十九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在競賽期間為參賽選手購買或要求參賽代表隊為選手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九章違規處理

第四十條 參賽選手不遵守競賽紀律和規則,經查實有冒名頂替,作弊、擾亂賽場秩序等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止比賽、取消成績等處罰。

第四十一條 競賽指導教練、專家、領隊、裁判、仲裁、監督等相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干預競賽進行和結果,造成惡劣影響的,由競賽組委會通知其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依規依紀給予相應處理。競賽簽約合作單位存在違約違規等行為的,先取消合約,再視情節輕重、造成惡劣影響程度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競賽主辦單位應加大競賽工作宣傳推廣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擴大宣傳覆蓋面。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梧州市總工會勞動和經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梧州市總工會原有辦法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xx年梧州職工職業技能競賽申報表.docx
文件類型: .docx 04f722b2fa042cf40d3c6a5e43ed2271.docx (14.25 KB)
梧工發〔2022〕31號梧州市總工會關于印發《梧州市總工會職工職業技能競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pdf
文件類型: .pdf 771b8473721c3f0082d07275e4d171ad.pdf (879.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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