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工會困難職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工會困難職工幫扶的管理,全面、真實、及時地掌握困難職工家庭的生活狀況,實現“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目標,確保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公信性,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建立困難職工檔案制度暫行辦法》(總工辦發〔2006〕36號)規定,結合《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和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困難職工管理工作是工會組織掌握職工生活狀況,開展服務幫扶活動,如實反映困難職工情況,推動解決相關問題的重要基礎工作。
第三條 困難職工管理工作主要依托《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的困難職工檔案數據平臺,結合開展的實際幫扶活動,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動態調整。
第四條 困難職工以家庭為單位,按照家庭實際困難狀況劃分為經常性幫扶和臨時性幫扶,經常性幫扶是工會幫扶工作的重點。
第二章 困難職工的認定標準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困難職工是指已建立工會組織的各類單位中的困難職工;困難失業人員;加入工會組織的困難農民工。具體細化為“低保戶”、“低保邊緣戶”、“意外致困戶”和“臨時救助”。認定標準如下:
1. 低保戶: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低保證為準),經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難的職工家庭。
2. 低保邊緣戶:指家庭人均收入雖略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高出幅度為50%以內),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學、殘疾、單親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家庭。
3. 意外致困戶:因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生活困難的職工家庭。
4. 臨時救助:指對遭遇突發性災難、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城鎮職工;企業職工去世后的無業遺屬、遺孀;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職工給予一次性救助。
困難農民工的認定,應以本人加入工會組織且符合以上1至4款所規定條件為準。
第三章 困難職工的認定程序
第六條 申報。由困難職工本人向所在基層工會、鄉鎮(街道)或社區工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困難職工申報書》(附件1)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所在單位提供《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證明》(附件2)和困難證明等相關資料。
第七條入戶調查。收到困難職工申請資料的單位工會,應依據困難職工認定標準進行審核認定,并派2名或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入戶調查。調查人員要準確掌握該職工家庭成員、經濟收入、致困原因等情況;要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根據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了解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入戶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困難職工入戶調查表》(附件3),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代理人)分別簽字,實行“誰入戶、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
第八條 公示。入戶調查后,對審核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經單位工會集體研究同意后在單位進行張貼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公示內容應包含戶主姓名、家庭人數及收入、困難情況等,詳見《困難職工公示》(附件4)。公示期滿后,單位工會、鄉鎮(街道)或社區工會應出具《困難職工公示無異議證明》(附件5),填寫紙質《困難職工登記表》(附件6),并提出審查意見,簽章齊全后上報上一級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
第九條 審核。各級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困難職工認定條件,對基層工會上報的困難職工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入戶核查。審核完成后,將合格的困難職工材料匯總報本級工會研究批準。
第十條 審批。各市、縣(市、區)工會負責對所屬基層工會擬建檔的困難職工進行審批,區產業(系統)工會負責對本系統及下屬單位工會擬建檔的困難職工進行審批,區總直管基層工會擬建檔的困難職工直接報區總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審批。各級工會完成審批程序后,將困難職工的審批情況向本級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和逐級向下級工會反饋。
第十一條 建檔。各級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應及時將本級工會已審批的困難職工檔案錄入《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 救助。經審批確定為困難職工的,各級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可根據其困難情況進行生活救助、醫療救助、助學救助、法律援助、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救助幫扶。困難職工的救助方式、救助金額和審批程序按照《廣西工會困難職工幫扶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辦理。
第四章 困難職工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 困難職工檔案是指各級工會對低保、低保邊緣、意外災害(事件)致困及臨時性致困的職工和農民工在救助申請、審核、審批及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數據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是各級工會掌握困難職工群體狀況,開展幫扶救助工作,推動解決相關問題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困難職工檔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建立、動態管理。各建檔單位要對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做到隨時發現隨時錄入,隨時救助隨時錄入,隨時變化隨時調整,隨時脫困隨時撤檔。
第十五條 困難職工檔案分困難職工原始檔案和困難職工救助檔案。
困難職工原始檔案包括困難職工申報書、身份證明、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證明、入戶調查表、公示、公示無異議證明、致困證明(生病、遇災)、困難職工登記表等資料。
困難職工救助檔案包括困難職工救助申請書、困難職工救助公示、公示無異議證明、困難職工各項救助審批表、救助資金發放表(復印件)、轉賬憑證、救助資金發放表(原件由財務保存)等資料。
第十六條 困難職工檔案分別以紙質和電子兩種形式留存,紙質檔案一式兩份,分別留存在困難職工所在單位工會和縣級以上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紙質檔案錄入《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形成電子檔案,電子檔案經認定合格后通過《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 困難職工所在企業終止或者所在機關、事業單位被撤銷的,原單位工會應及時將檔案移交到職工去向的新單位工會、鄉鎮(街道)或社區工會。
檔案在鄉鎮(街道)、社區或上級工會的困難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鄉鎮(街道)、社區或上級工會應及時將檔案移交到用人單位工會,用人單位工會應依據規定對其困難程度重新認定,符合標準的保留檔案,不符合標準的撤檔。
第十八條 各級工會要指定一位檔案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工會困難職工檔案的建立、有關數據的錄入、更改及報送工作,同時負責對下級工會報送的困難職工檔案數據的存儲、統計、匯總和審核工作。上級工會對下一級工會困難職工檔案的建立、管理工作應當加強指導、監管和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工會應為困難職工檔案建立及管理工作提供必需的辦公設備和經費。要規范使用《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使困難職工檔案管理實現標準化、規范化,并發揮其信息共享、分類查詢、項目統計、數據分析和網上報送的作用。
第二十條 建立困難職工檔案借閱、查詢、使用制度,做好保密工作。對私自損毀、擅自涂改、偽造檔案和因工作失職造成檔案丟失的人員要給以嚴肅處理,并追究相應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負責困難職工檔案管理的人員應接受必要的業務培訓,具備一定的檔案管理業務知識,并掌握一定的社會保障和工會幫扶等方面的政策法規。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市、區)工會和區各產業(系統)工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總工會保障工作部負責解釋。
附件:1、 《困難職工申報書》(樣式)
2、 《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證明》(樣式)
3、 《困難職工入戶調查表》(樣式)
4、 《困難職工公示》(樣式)
5、 《困難職工公示無異議證明》(樣式)
6、 《困難職工登記表》(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