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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農民工工資支付!廣西發文→
來源:廣西日報   作者:   瀏覽:次   發表時間:2024-01-04 09: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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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決策部署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要求,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的導向和激勵約束作用,進一步壓實屬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監管責任,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國資委等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相關成員單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堅持客觀公正、求真務實、獎懲分明、注重實效原則,采取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突出工作重點,強化責任落實。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四條考核工作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實施,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負責組織自治區各成員單位具體落實,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被考核單位上一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工作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根據國家工作部署和我區工作需要相應調整。

  第五條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組織自治區各成員單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細則。

  具體考核指標及權重分值、評價標準在年度考核方案及細則中明確。自治區各成員單位應根據責任分工,細化涉及本部門的考核指標、分值及評價標準。考核指標設置應科學合理,可操作、可評價,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三章 內容與方式

  第六條 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組織領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情況、健全落實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情況、依法查處案件情況、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工作成效以及人民群眾滿意度等

  對自治區被考核單位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及自治區有關文件中明確的相關成員單位履行部門職責情況,落實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年度工作要點情況等。

  考核內容可依據國家和自治區年度重點工作任務部署情況適時調整。

  第七條考核工作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平時考核。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將國家和自治區各類檢查、督查、巡察、審計等發現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有關問題,廣西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省級監控預警平臺(“桂薪寶”平臺)平時考核通報情況,以及各設區市和自治區被考核單位完成日常工作任務和階段工作目標情況等納入平時考核內容,定期評價。

  (二)自查自評。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被考核單位按照年度考核方案要求,對照考核細則,對考核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開展自查,總結工作成效,填報考核自評表,形成自查報告和佐證材料,報送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

  (三)實地核查。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組織成立考核組,對考核年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被考核單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實地核查,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估。實地核查采取聽取匯報、核驗資料、抽查在建工程建設項目等方式進行。

  (四)第三方評估。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委托第三方機構,采取抽樣調查、座談訪談與數據分析相結合的方式,對各地制度落實、人民群眾滿意度等考核指標進行評估。

  (五)明查暗訪。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組織力量,采取“明查+暗訪”方式,對各地暢通維權渠道、作風建設等情況進行調查。

  (六)綜合評議。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組織自治區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平時考核、自查自評、實地核查、第三方評估、明查暗訪等情況,結合行業主管、公安、信訪、網信等有關部門掌握的情況,以及國家對我區年度考核情況等進行考核評議,提出考核得分、等級和結果運用建議,形成考核報告,報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審批。

  第八條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被考核單位的考核采取分級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相關分值在年度考核方案及細則中明確。考核結果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個等級。

  (一)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考核等級為一等。

  (二)考核得分在85分(含)以上、90分(不含)以下的,考核等級為二等。

  (三)考核得分在70分(含)以上、85分(不含)以下的,考核等級為三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區市人民政府考核等級為四等:

  1.考核得分在70分(不含)以下的;

  2.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發生因拖欠工程款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

  3.發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

  4.發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極端事件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5.發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網絡輿情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

  6.在國家年度考核中,對評定廣西考核等級為C級負有主要責任的;

  7.其他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被考核單位考核等級為四等:

  1.考核得分在70分(不含)以下的;

  2.部門履職不力,造成全區范圍內發生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因拖欠工程款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

  3.部門履職不力,造成全區范圍內發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

  4.部門履職不力,造成全區范圍內發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極端事件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5.部門履職不力,造成全區范圍內發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網絡輿情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

  6.在國家年度考核中,對評定廣西考核等級為C級負有主要責任的;

  7.其他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情形。

  第九條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在本考核年度中予以減分或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條考核結果經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審批,按程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向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各成員單位通報,并抄送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作為對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自治區被考核單位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參考。

  第十一條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向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被考核單位反饋考核發現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被考核單位應當對通報和反饋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和時限,及時組織整改,并向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報送整改情況。

  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及有關成員單位應當督促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被考核單位完成問題整改,對考核排名靠后的設區市加強工作指導。

  第十二條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被考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予以通報表揚:

  (一)考核等級為一等的;

  (二)考核排名較上一年度有較大提升的;

  (三)在組織領導、制度落實、依法治理欠薪、工作創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四)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方面獲得國家通報表揚、表彰獎勵的。

  對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適時給予表彰、獎勵。

  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應及時總結推廣地方及部門創新性示范經驗做法。

  第十三條設區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考核等級為四等的,或連續三年考核排名在最后三名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約談該設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

  (二)考核排名退步較大的,或存在上一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或委托其辦公室,視情約談該設區市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有關負責人。

  自治區被考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考核等級為四等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約談該單位有關負責人;

  (二)存在上一年度考核發現問題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或委托其辦公室,視情約談該單位有關負責人。

  對考核中發現制度落實不到位、欠薪問題比較集中的縣(市、區),由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或委托其辦公室會同有關成員單位,視情約談屬地政府或設區市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規定對相關設區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被考核單位有關負責人及責任人啟動問責機制:

  (一)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發生因拖欠工程款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

  (二)發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

  (三)因履職不力、失職失責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未在法定時限內辦結,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需要問責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被考核單位應主動配合開展考核工作,按要求提供與考核工作相關的材料,真實、全面、準確反映本地區、本單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情況。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等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予以通報批評,相關設區市或自治區被考核單位考核等級降為四等;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依法依規制定本地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相關辦法并組織實施,切實推動本地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提質增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負責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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