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業組建工會工作指南(供參考)
我國《工會法》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基層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凡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都應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建立工會組織的主要程序是:
一、 成立組建工會籌備組
(一)工會籌備組通過上下協商產生,一般由3至5人組成。具體負責籌備期間的工作,在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前暫時代行工會委員會職責。
籌備組成員原來不是會員的,要先向上級工會申請入會,辦理入會手續。
(二)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工會提出建立工會組織的請示。內容包括:本單位的基本情況;群眾對組建工會的意愿單位領導對本單位組建工會的意見;提出籌備組成員名單以及提出本屆工會任期時間。
二、向廣大職工宣傳《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
宣傳的主要內容:工會的性質、地位、作用、任務、參加工會的條件、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等。
三、發展工會會員,建立車間(科室)工會或工會小組
(一)在廣泛宣傳發動的基礎上,發展職工入會。 既可以發動職工填寫《中國工會會員申請表》,經審批后成為中國工會會員;也可采用企業造冊、職工簽名、張榜公布、頒發《工會證》的做法發展會員。
(二)根據發展的會員人數,設立車間(科室)工會或工會小組,車間(科室)工會或工會小組負責人應民主選舉產生。
四、召開第一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成立工會組
(一)選舉產生工會代表
工會代表要求在車間班組及各部門的會員中選舉產生,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代表的比例,一般占會員總數5%至25%。會員人數在200人以下的單位應召開會員大會。工會委員和經審委員候選人應推選為代表。
(二)協商產生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
會員人數25人以下的基層工會,設主席或組織委員1人;200人以下,設委員3至7人;201人至1000人的,設委員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的,設委員15至21人;5001至10000人的,設委員21至29人;10000人以上的,委員最多不超過37人。委員須差額選舉產生,差額率為5%。經審會設委員3至5人。
“兩委”委員候選人的產生要由車間(科室)工會或工會小組提名,工會籌備組根據多數車間(科室)工會或工會小組的意見,提出“兩委”委員候選人建議名單。候選人名單確定后應報上級工會審查同意,然后提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通過。
(三)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任務
⒈由工會籌備組組長報告籌備組建工會的工作情況;
⒉選舉產生第一屆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或小組)。工會主席、副主席一般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在選舉工會委員會的同時直接選舉產生,企業人數較多,規模較大的,也可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一般設組織委員、生產委員、勞動保護委員、宣傳文體委員、女職工委員、生活福利委員、財務委員等。
(四)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材料準備
⒈大會籌備工作報告;
⒉本單位領導講話稿;
⒊“兩委”委員候選人簡介;
⒋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⒌大會議程及安排;
⒍大會選舉辦法(草案);
⒎選舉報告單及選票;
⒏大會總監票人、監票人、總計票人、計票人建議名單;
⒐大會會員(代表)名冊、代表團組成方案;
⒑大會主持人主持稿。
(五)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安排
⒈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預備會,其任務是:
(1)審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2)審議通過大會議程;
(3)宣布大會的有關事項。
⒉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議程如下:
(1)介紹參加大會的領導;
(2)奏《國歌》;
(3)工會籌備組組長報告籌備組建工會的工作情況;
(4)選舉產生第一屆工會委員會和第一屆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及工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程序如下:
①通過選舉辦法;
②通過大會總監票人、監票人名單;
③宣讀“兩委”委員候選人簡介;
④代表投票選舉;
⑤計票員計票;
⑥總監票人宣布計票結果;
⑦大會主持人宣布選舉結果,如選舉結果與候選人名單不一致時,應以選舉結果為準。如直接選舉產生正副主席,也應一并公布。
(5)新當選委員代表(或工會主席)講話;
(6)上級工會領導講話;
(7)本單位黨政領導講話;
(8)奏《國際歌》,大會結束。
3.有關補充事項
(1)參加大會的除正式代表以外,董事長、廠長(經理)、黨、團組織負責人等,可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大會。還可邀請上級工會領導參加大會。
(2)如會議規模較大、委員人數較多,不便直接選舉產生正副主席時,還須召開第一屆工會委員會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召開第一屆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副主任。
(3)“兩委”選舉結果須報上一級工會審批。批復后應將委員名單及分工向全體會員公布。
五、籌備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或女工小組
工會成立后,由女職工委員負責籌建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是同級工會領導下的的女職工組織,女職工委員會由同級工會提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經同級工會委員會通過組成;也可召開女職工或女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由同級工會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擔任,或由相應的專職女職工干部擔任。不足10名女職工的單位應成立女職工小組。
六、籌備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工會委員分工后,即由相應的委員負責與行政協商組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由勞動保護委員負責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頒布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三個條例的通知》(總工發[2001]16號)要求組建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
七、辦理基層工會社團法人資格登記
工會成立后,應根據工會的隸屬關系到相應的地方工會辦理工會社團法人資格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