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生活中,
我們會與許多
收入、福利、補貼打交道。
那么到手的這些錢,
哪些需要繳稅?
哪些不需要繳稅呢?
1.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目前,我國個人的工資收入構成中,各種各樣的補貼、津貼占有相當大的比重,這些補貼、津貼有些是按國務院的規定發放的,有些是按勞動、人事部門的規定發放的,有些則是各地政府根據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地情況而安排發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2.差旅費津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不過,我們要在當地規定的標準內取得差旅費津貼。
3.生活補助
你可能聽說過“生活補助費”是可以免稅的,可免稅的生活補助費該如何界定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4.經濟補償費
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應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應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個人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來源 :轉自全國總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