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對超市所售食品標簽提出質疑,要求超市返還貨款并賠償3倍損失。近日,江蘇南長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支持消費者的訴求。
馮某在某超市購買了1袋生粉,單價為5.1元。訴訟時,馮某認為超市存在錯誤引導消費者購買產品的欺詐行為,他舉例:生粉的實際產地為江蘇泰州,而超市的價格標簽卻標注產地為上海;另外,生粉外包裝袋上標注的專利號早已過有效期。但超市堅稱,所售產品具有正規進貨渠道,且對廠商的生產資質、產品質量履行了審查義務,不存在過錯,更談不上欺詐,只是存在標簽標注不規范的情況而已。
經審理,法院認為,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超市銷售生粉時,在價格標簽和產品外包裝上提供不真實信息,對消費者的選擇產生一定影響,應認定構成民事欺詐,判決超市返還貨款5.1元,并支付500元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