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02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03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04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05 各用人單位在日常工作中促進各環節的性別平等: 1、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機會平等是指用人單位在發布招聘廣告、面試、錄用、工作安排以及勞動合同解除等方面平等地對待勞動者,不得基于性別、婚育狀況對男女勞動者進行不合理的差別對待。 2、職業發展機會平等。職業發展機會平等主要包括平等的職業培訓機會、平等的晉升機會和平等的評優、獎勵機會三個方面。 稿件由梧州市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整理